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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波住房限购限贷政策 三类户籍居民受限

时间:2017-04-24 作者: 来源: 浏览量:780

浙江省宁波市发布2017年消息,从4月24日起,该市将正式施行住房限购、限贷政策,并同步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宁波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内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宁波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或不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宁波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暂停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

宁波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保持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50号)。同日,宁波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市人社局联合下发《关于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表明,宁波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宁波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或不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暂停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通知》指出,在限购区域内,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调整为30%;对在限购区域内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限购区域内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40%。

此外,《通知》还发布了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除了首付比例与商业性贷款购房调整一样外,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的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由100万元/户调整为80万元/户,其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60万元/户。

宁波市政府将继续加大住房市场监管力度,对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对外销售。新建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备案价格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网上签约。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区和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可按照“因情施策、分类调控”原则,结合当地实际,研究有关调控措施,并报宁波市政府备案。

据悉,2017年宁波市计划供应住宅用地1028公顷,比2016年供应量增长26%。各地将在2017年4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年度本地住宅用地出让计划,对房价上涨预期较大区域,将尽快增加住宅用地供应,加快土地投放速度。当溢价率达到100%时,自动转入竞配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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